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际会议包括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名义在我省境内举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第二条 在浙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有助于我省科学家更加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省基金委)资助项目的研究水平、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承担基金项目的单位组织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为规范国际会议的资助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我委员会主办的高水平国际会议,提升我省的科研机构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及确保所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在浙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资助:
(1)申请者必须是具有独立的科研工作条件并且有能力、有条件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员;
(2)会议主题属于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范畴、对我省基础研究相应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3)学术水平高,有国际知名科学家与会;
(4)申请者有能力确保国际会议的论文集被EI、ISTP等收录源收录。
第三章 资助申请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国际会议须提前二个月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国际会议批件复印件一份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 经初审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将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打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经委员会领导审定后,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正式行文通知相关申请单位,并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原则上只对会议提供部分资助,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将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会议规模以及与会外宾的多少等多种因素决定资助额度。一般在会议总结材料递交并通过审核后予以补助,资助强度原则上为1-2万元。
第五章 申请注意事项
第七条 凡会议申请涉及使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办”字样或请委员会领导担任会议主席、名誉主席的须事先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上报有关领导批准,且要在申请材料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受资助者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并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会议经费。
第九条 凡通过本办法获得经费支持的会议,须在会议相关文件、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注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办”字样。
第十条 受资助者在会议筹办和举办期间需同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及时汇报进展情况,认真做好重大和敏感问题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受资助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会议结束后2个月内,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交符合要求的会议总结报告(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受资助者须在会议论文集出版后一个月内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发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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