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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科交叉预研专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 浏览:

浙江科技学院学科交叉预研专项实施办法
浙科院科〔20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教师交叉研究的自觉意识,浓厚多学科交流融合的学术氛围,探索学科交叉运行机制,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学校决定设立“浙江科技学院学科交叉预研专项”,以鼓励教师开展跨学科的交叉创新研究,为争取高水平项目、培育标志性成果奠定基础。

第二条 预研专项旨在以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为目标导向,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前沿,契合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在资助方向上,坚持择优和重点支持的原则,对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能产生较大的交叉性成果、与国家和省市各类重大计划有良好衔接、有望取得重大课题的预研项目提供资助。对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与较大规模企业合作研发关键性问题或共性技术的项目将给予优先资助。

第三条 预研专项按资助经费力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根据申请项目的学科覆盖面、研究内容和项目背景等因素确定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实施

第四条 预研专项的申报、评审等工作一般为一年一次。通过征集项目建议、发布项目指南、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组织答辩等环节遴选项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公布。对立项的项目,实行滚动资助和管理,必要时实行特别资助。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和主要参加者同期申请或在研的预研项目限为1项。申请的项目,其主要研究内容已获得其它经费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六条 预研专项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申请者获得资助后,应与学校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七条 项目要求:

1.项目必须由至少跨两个学院不同一级学科的教师联合申请,积极鼓励与较大规模企业合作开展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项目(要有横向课题作支撑)。

2.一般项目要求以获取省部级项目为主要目标。重点项目要求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关注学科发展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课题研究,有望取得国家级项目或产业化的预研项目。

3.项目应有学科互补、相对完善的科研梯队,申请者及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基本工作条件。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专门安排预研专项资金,每年预算100-200万元。经费的使用严格遵照《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与《浙江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浙科院科〔2008〕3号)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提劳务费和管理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预研专项资助额度为:自然科学类一般项目单项资助10万元左右,重点项目单项资助20万元左右;人文社科及文理交叉类一般项目单项资助6万元左右,重点项目单项资助10万元左右。所有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期核拨。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受资助者在项目建设中期需提交书面材料,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学科交叉机制的建立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学校将不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将视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是否核拨第二期经费。

第十一条 对预研专项资助项目的考核,以是否扎实推进学科交叉工作、争取省级以上项目和产学研合作绩效(包括到校较大规模横向课题)为主要指标。项目结束后,要对学科交叉机制的建立、交叉研究的成果以及由交叉研究所争取得的新项目、研制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总结。

第十二条 对通过预研专项资助而获得省级重点以上项目、标志性成果,经学校审定后,可在其新项目申请中给予优先资助。对未完成预期目标特别是未达到承诺目标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不得再参与预研专项的申请,项目主要参加者亦应向学校书面说明情况,确实有特殊原因的,方可参与下一期预研专项的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经科技处审批后退还剩余经费;需延期的,应及时报科技处同意,且时间不超过一年。未报科技处批准而擅自终止或到期未结题的,退还项目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预研专项的申报评审、考核管理等工作由科技处会同学科建设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均要求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浙江科技学院学科交叉预研专项资助(项目编号)”,否则不计入结题成果。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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